制度
海商纠纷不可仰仗陆上冗长的刑律诉讼,需有便捷、专业之特设法庭。
第一条:海商衙门法庭
事权独立:于泉州、宁波、广州三处分署内设“海商公判厅”,由海衙指派司官与地方推官会审。
适用法律:以《大燕律》为主,辅以《开海章程》特别条例,并参考沿岸商帮通行的契约习惯法。
商事仲裁:鼓励商帮内部、商帮之间,先通过行业公会(会馆)仲裁,再正式对簿公堂。海衙认可公会仲裁的法律效力。
第二条:涉外司法
属地原则:凡在大燕领土或领水内犯案的外国商人、水手,均适用大燕法律,由海衙公判厅审理。处刑前需知会该番邦驻本地的大使或头人(如无则不必)。
证据认定:允许番商以本国文字提供的合同、借据作为证据,但需经海衙通事(翻译)及番邦商帮领事公证确认。
领事裁判权之预防:明确声明,不承认任何外国人在大燕境内享受治外法权。除非该人持有该外邦王之正式国书,且我方另行特许。
卷八:民生、技术与远景
开海不能只利于富商和朝廷,要惠及底层,长利后人。
第一条:渔民与码头力役
渔盐之利:废除沿海渔民渔税,渔获可自由入城买卖。准许渔民建盐滩晒盐(非官盐之地),所获盐斤运至指定官仓卖给运往内地的盐商,增加沿海贫民收入。
力役保障:码头脚夫(搬运工)需在仓储货榷司登记入册,成立“脚行公司”,规定每日工时和最低工钱。严禁牙行拦路盘剥。
第二条:技术推广
船厂开放:向民间公开大福船、广船的龙骨图纸(但核心的水密隔舱与舵桨设计属户部机密,对本国工匠公开,但对番商保密),鼓励民间船厂打造合规商船。
指南针与海图更新:设立“海图司”(隶属筹策司),奖励航海者贡献新发现的航线、岛屿、浅滩位置。每年编绘新版《万里海疆总图》与《番海经行图》,定价公开出售,利于所有海商。
纺车与织机改良:鼓励松江、苏杭地区引进及改良番邦纺纱、织布技术,提高出口棉布和丝绸的质与量。
第三条:季风与航行周期
季风规律:向船厂拨款,刊印《海道针经》,详细记录洋流、季风转换的月份,提示最佳往返航行时间(如福建往南洋:冬往夏还),减少迷航、漂没之险。
避风港:海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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