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谓斩监候,就是判死刑后暂不执行,和现代的死缓类似。
等到秋天经秋审复核,再分“情实”“缓决”“可矜”“留养承嗣”四类处理。
贾璟虽然打算将薛蟠送进牢里关几年磨磨性子,同时也扫除此案以后可能发生的隐患,防止被有心人利用。
但是他却没打算让薛蟠被判死刑问斩。
若让薛家这个独子就这样死了,那就不是排雷,而是无故结仇,违背他的初衷了!
所以,此案虽然他要找准时机爆出来,但却不能丧失主动权,让薛蟠被按律定死罪!
而在不私下打招呼以及不惊动景盛帝的情况下,想给薛蟠减罪,最简单直接的办法就是颠倒案情的定性。
也就是把香菱“贱籍”身份还原为“被拐良家子女”。
按大汉律例,拐卖良家女子是重罪:
“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,为奴婢者,皆不分首从,未卖杖一百、流三千里”。
拐子是首犯,冯渊作为买主,同样是违法犯罪行为。
律文中写明“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”,即买主知道是良家子女还买则与拐子同罪。
也就是说,只要证明香菱是被拐良家子女,以及冯渊知道香菱的良家身份还买。
那冯渊就不再是单纯的受害者,而是违法参与者。
薛蟠打死了一个与拐子同罪的买主,属于事出有因,可以按“情有可原”减等责罚。
至于冯渊是否知情呢?
以原著来看,他很有可能是知情的!
其一原著描写冯渊“酷爱男风,最厌女子”,却独独为了香菱破例。
一个素来厌恶女子的同性恋者,忽然花大价钱买一个丫头作妾,这种“反常”本身就值得怀疑。
他为何非要买香菱?真的只是“看准了”,还是另有所图?
按照这个世道的灰色产业链,拐子专门拐骗五六岁的孩子,养到十一二岁“度其容貌”转卖。
这并不是什么稀奇事,冯渊既是本地乡宦之子,对拐子的门道不可能一无所知。
其二原著记载,冯渊与拐子约定“三日之后才娶过门”,并且给拐子留足了时间。
香菱得知这个约定后“转有忧愁之态”,门子又让内人去劝慰她:
“这冯公子必待好日期来接,可知必不以丫鬟相看……只耐得三两日,何必忧闷!”
这里有一个极其关键的疑问:
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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